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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通江县纪委 通江县监察局2017年10月违纪案件情况通报
来源:廉洁·通江日期:2017-10-26 09:35阅读量:1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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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至2016年,李久法任瓦室镇九龙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支付垫支的违规宴请和送礼费用。违反组织纪律,在选举镇党代表党员大会中不按规定选举,导致选举结果无效。违反廉洁纪律,占用村办公用品归个人使用;在村帐中违规报销个人宴请他人开支。违反群众纪律,违规将村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用于村各社集体开支;在实施村办公室维修、村道路硬化工程中,未按规定确定施工队伍;在村安全饮水、堰塘整治工程验收时弄虚作假;村务不公开。通江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2011年,杨方家任泥溪镇柏垭口村主任期间,违反群众纪律,在办理低保工作中向低保户收取工作经费,用于村集体支出。泥溪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三、2011年至2016年,郑治忠任瓦室镇九龙村主任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村帐中违规报销公款吃喝费用;用“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支付垫支的违规宴请和送礼费用。违反廉洁纪律,在村帐中虚列支出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占用村办公用品归个人使用;截留村集体资金。违反群众纪律,违规将村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用于村各社集体开支;在实施村办公室维修、村道路硬化工程中,未按规定确定施工队伍;在村安全饮水、堰塘整治工程验收时弄虚作假;村务不公开。通江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2011年至2017年,李居玉任泥溪镇柏垭口村文书期间,违反群众纪律,在办理低保工作中向低保户收取工作经费,用于村集体支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完善该村财务资料,导致村账务混乱。泥溪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五、2014年至2015年,向建周任芝苞乡陶家坝村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村集体帐务中以民工工资名义报销争取项目开支的接待费。违反廉洁纪律,侵占农户土地补偿资金;在村集体帐务中以民工工资名义报销本应由其个人负担经营药园的费用。违反群众纪律,收取该村危房改造户陶某军土地管理费用于村集体开支。通江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2014年至2015年,龙成忠任陈河乡三溪寺村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群众纪律,在办理低保工作中克扣部分低保户的农合资金返还款,用于支付村社道路维修费用;违规将村集体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给他人。陈河乡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七、2015年,赵建生任广纳镇铁山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在村集体账务中以其它名义报销争取项目资金开支的送礼等费用。广纳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八、2015年至2016年,李皇光任兴隆乡芝坪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套取农户危改资金,用于村道路建设等村集体开支。兴隆乡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九、2015年至2016年,赵绍勇任广纳镇新桥村主任期间,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申请并享受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资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群众纪律,挪用村集体资金代缴社会抚养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套取项目扶持资金用于支付村接待费用。广纳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十、2016年,赵子林任广纳镇新桥村文书期间,违反群众纪律,挪用村集体资金代缴社会抚养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套取项目扶持资金用于支付村接待费用。广纳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十一、2016年,李长贵任回林乡灵山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该村青花椒产业园水利工程建设中,违反群众纪律,擅自增加工程量和造价,给该村造成经济损失。回林乡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十二、2016年,朱兆斌任涪阳镇金家坪村党支部副书记(主持村委会工作)期间,违反群众纪律,挪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用于村民劳务费开支。涪阳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十三、2016年至2017年,杜发昌任九层乡兆园山村第一书记期间,违反廉洁纪律,收受该村工程项目承包人所送现金。违反群众纪律,在村道路建设中未按有关规定确定施工队伍;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通江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十四、2016年至2017年,彭国任广纳镇新桥村计生专干、主任期间,违反群众纪律,在该村易地扶贫搬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违规与企业签订合同并开工建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挪用村集体资金代缴社会抚养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套取项目扶持资金用于支付村接待费用。广纳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十五、2016年至2017年,赵晓平任广纳镇新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群众纪律,在该村易地扶贫搬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违规与企业签订合同并开工建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挪用村集体资金代缴社会抚养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套取项目扶持资金用于支付村接待费用。广纳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十六、2017年,何志任九层乡兆园山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廉洁纪律,收受该村工程项目承包人所送现金。违反群众纪律,在村道路建设中未按有关规定确定施工队伍;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通江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十七、2017年4月5日(星期三)上午,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徐蓉违反工作纪律,上班时间外出买菜,被巴中市“阳光问廉”栏目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通江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十八、2017年5月27日(星期六,端午节放假调整为正常上班时间)下午,朱元乡村建站管理员赵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上班时间与他人在通江县城“澜轩一号”茶楼打麻将,通江县公安局诺江派出所对赵军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通江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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