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侵害群众利益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此作出规定。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有关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违反程序开展筹资筹劳,随意扩大筹资筹劳范围和提高标准。比如,有的不经过民主议事程序
时间:2024-08-20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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